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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傳我國早在夏禹時代就有釀酒紀錄,而菸則在明朝時自呂宋傳入我國福建、廣東。大約在西元前一一九年,漢武帝為籌措財源, 實行鐵和酒公賣,使得酒類成為我國最早的專賣制度。台灣專賣事業起於日據時代,民間前十四年,台灣總督府除維持原有的鴉片專賣,並擴大專賣項目, 先後實行食鹽與樟腦專賣,並於民國前十一年元月合併原有的台灣製藥所、台灣鹽務局及台灣樟腦局,成立「台灣總督府專賣局」。 台灣總督府復分別於民國七年及十一年將香煙及酒類納入專賣範圍,三十一年將火柴度量衡收歸專賣,三十二年石油亦規定為專賣品之一。至此,台灣光復前支專賣品計有香煙、酒類、鴉片、食鹽、樟腦、火柴、度量衡及石油八項。 民國三十四年台灣光復後,政府為確保財源,減少人民稅負,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決定繼續實施專賣制度,改組為「台灣省專賣局」,業務範圍縮小為菸、酒、樟腦三項;四十年修正組織規程,改隸台灣省政府財政廳,為省屬三級機構,迨至五十七年樟 腦專賣業務終止,由民間自由製造與銷售,公賣局業務僅限於菸、酒兩項。 依據「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公賣局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精省後,公賣的物品也降至菸、酒兩項,不過公賣局的營運仍是國庫收入的主要來源。改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繼續執行菸酒行政管理業務及菸酒產銷業務。隨後開放洋菸、洋酒的進口,也讓台灣菸酒市場上,呈現出多樣化的市場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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