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業研發支出 可抵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10.03 04:23 am


財經兩部已會商同意,生技新藥業全年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費用達當年度營收淨額5%以上時,其研發與人才培訓支出即可享有35%的抵稅利益;持有生技新藥股票的法人股東,持股滿三年後,亦享有20%的抵稅權。

經濟部已擬妥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草案,財經兩部會商取得共識,生技新藥業的研發支出投抵率,較一般產業的30%略高。

財政部表示,提供生技新藥業者高抵減率,主要是因生技新藥投入經費往往極為龐大,回收期亦長,高抵減率有助吸引資金投入。

根據投抵辦法,生技新藥業從事新藥與高風險醫療器材的研發及人才培訓,得在支出金額35%限度內抵減年度應納營所稅,並自應納營所稅年度起五年內抵減;當年度研發支出總金額超過前兩年度研發支出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

這項研發支出的抵稅利益,經濟部明令追溯自今(96)年7月6日起適用,直至98年12月31日為止。

生技新藥公司研發與人才培訓支出投抵辦法主要規範有:

一、公司的研發與人才培訓支出限制應以發生在台灣地區者才能抵稅。公司在臺灣地區以外設立的固定營業場所,或總機構在臺灣地區以外的公司,在臺設立的固定營業場所,其研發展等支出,均不能抵稅。

固定營業場所則指: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等。臺灣地區則指臺澎金馬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生技公司」僅限:公司從事生技新藥研發,或依法令取得國內外主管機關許可進行生技新藥人體臨床試驗或田間實驗、或取得國內外生技新藥上市許可(製造)證明者;上年度生技新藥研發費用占該同年總營收淨額5%以上,或其提出申請年度或上年度生技新藥研發費用占該公司申請當年度實收資本額10%以上;專職大專學歷以上生技新樂研發人員至少五人。

三、公司為從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計畫所取得的政府補助款,因非屬該公司的自有資金,須排除其抵減權利。享有生技新藥投抵優惠的支出,亦不得重複適用其他法律相關的抵減優惠。

【2007/10/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