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之安全評估報告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十條 一、產品之安全評估試驗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進行,並檢具該方法所規定之 毒性測試資料。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毒性測試資料: (一)產品之原料為傳統食用且以通常加工食品形式供食 者。 (二)產品具有完整之毒理學安全性學術文獻報告及曾供 食用之紀錄,且其原料、組成成分及製造過程與所 提具之學術文獻報告完全相符者。 安全性分類 健康食品之安全性評估分為四個類別,主要係針對以往長期食用之安全性作考量,考慮因素包括: 食用目的 最終產品形式 方式 攝食量 製造加工方法 其他足以影響長期食用安全性之因素 流程 第一類: (一)產品之原料為傳統食用且以通常加工食品形式 供食者。 (二)產品具有完整之毒理學安全性學術文獻報告及 曾供食用之紀錄,且其原料、組成成分及製造過程與所 提具之學術文獻報告完全相符者。 屬上述二種情形之一者,得免提毒性測試資料 第二類: 產品之原料為傳統食用而非以通常加工食品形式供食者,應檢具下列項目之毒性測試資料 (一)基因毒性試驗 (二)28天餵食毒性試驗 第三類: 產品之原料非屬傳統食用者,應檢具下列項目之毒性測試資料: (一)基因毒性試驗 (二)90天餵食毒性試驗 (三)致畸試驗 第四類: 產品之原料非屬傳統食用且含有致癌物之類似物者,應檢具下列項目之毒性測試資料: (一)基因毒性試驗 (二)90天餵食毒性試驗 (三)致畸試驗 (四)慢性毒性試驗/致癌性試驗 (五)繁殖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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